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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姓名:宋永军
职业:analyst
年龄:33
位置:中国,北京,德瑞电信创办人
个性:专注于电信领域的独立分析师

重组后的非对称管制的思考

2008-06-05 21:45 阅读(?)评论(0)

各位通信界的朋友:

电信管制历来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持良好的电信市场竞争结构,优化竞争环境所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目前各国电信管制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完全的电信行业管制和电信行业竞争性管制。完全的电信行业管制是由电信管制机构对电信市场实行专门的、独占的管制,其他政府部门和特设机构对电信市场没有管辖权。竞争性管制是相对于专门的行业管制而言的。所谓电信竞争性管制,就是竞争管理机构通过一般性竞争规则(多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条款)对电信市场加以管制。电信竞争性管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完全的电信竞争管制,就是由电信管制机构和竞争管理机构共同对电信市场进行管制。另一种模式就是只由一般竞争管理机构实行电信管制,而没有专门的电信管制实体,即完全的竞争机构管制。

事实上,除了新西兰是实行完全的竞争机构管制外,其余那些一般竞争管理机构干预电信市场的国家都是实行不完全竞争性管制,让国内的一般竞争管理机构与电信行业管制机构对电信市场实行并行管辖。如加拿大、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国内的竞争性管制机构和电信管制机构都对电信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有侧重点的管辖。这样就存在了两个机构之间的管制权的冲突与协调。这一点在加拿大表现的特别明显,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CRTC)和加拿大竞争局(the Competition Bureau)之间存在着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的电信管制体制内部主要有三部联邦法律,分别是创造了加拿大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的《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法》(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Act)、建立实质监管框架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和《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法》给予CRTC委员会的主席和专职委员们由《电信法》或任何国会“特别法”授予他们的关于管制某一加拿大电信业务经营者运作的权力。随着全球放松管制趋势的发展,加拿大电信业内部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加拿大竞争管理机构——竞争局,适用《竞争法》对电信市场实行管制。这样电信市场就出现了一般竞争管理机构与电信行业管制机构对某一问题实行并行管辖。

  《电信法》第七条给予CRTC广泛的权力监管电信业内的参与者,具体同以下目标保持一致。

  “(A)提供可靠的和负担的起的高质量的电信服务给加拿大所有地区的城市和农村公民。

  (B)保证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力。

  (C)培育市场力量,提供不断增加可靠性的电信服务,确保监管在其被需要的地方是充分和有效的。

  (D)对电信用户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做出反应。”

  《竞争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有稍微狭窄一些的经济注意力,它的目的条款列举了四个特定的目的:“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持和促进加拿大的竞争以提升加拿大经济的效率和适应性;为了扩大加拿大参与世界市场的机会,同时认识到外国竞争在加拿大的角色;为了确保中小企业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加拿大经济和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有竞争性的产品和价格选择。”

  《竞争法》的目标同时与《电信法》许多主要的政策目的相冲突。在加拿大过去二十年来逐步放松对电信业的管制中,《竞争法》的市场开放和经济效率导向同许多电信政策目的之间的冲突时时可见。加拿大竞争局对CRTC的主要做法中,对于由市场力量取代管制的共同主题和竞争法的框架做了大量尽可能多和快的干涉。CRTC明显地受到这些干涉的影响但在用平衡这些因素时采用了其它管制考虑。

  作为一个行业的管制者,CRTC有非常大的权力管制加拿大电信业和它的参与者实际上所有的方面,包括一种快速放弃管制权力的能力。它可以通过免除某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被管制义务或决定自我克制的方法来这么做,全部或部分、有条件或无条件在电信法的某些特定条款下履行某些责任或实施某些权力。具体体现在《电信法》三十四条第2款:“克制应该同加拿大电信政策的目标保持一致,”或“由加拿大电信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某一种或某一类服务会或将会实现充分竞争要求,以保护用户的利益”。相形之下,竞争局拥有较有限的权力,通常伴随着反垄断执法:实施和执行《竞争法》。

   我想做一个关于重组后非对称管制的研究,请各位多多提供关于非对称管制的思考,也欢迎大家多多讨论。

主要的关注点就在于:

政府一方面想扶持一家能与中国移动实力相对均等的运营商,另一方面又不想过于削弱中国移动的竞争力,尤其是中国移动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竞争力。两相其权,如何才能做到均衡?

非对称管制问题一: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下实施“号码可携带”是科学的,合理的?

非对称管制问题二:在当前重组的情况下,在什么时机出台“网内通话免费”政策是合适的?比如允许新电信的移动用户(C网用户)与小灵通用户、固话用户之间通话在某个时间段内免费?

非对称管制问题三:是否存在实施“单向号码可携带”的可能性,会不会对中国移动构成巨大的客户流失?

非对称管制问题四:未来重组后在资费政策方面是否依然会实施之前联通所采取的非对称资费管制政策?

非对称管制问题五:重组后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会在什么时候实施?各大运营商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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